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許添栓
關 係 人 徨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惠榕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最高限額
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81條
之17
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22日,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80萬元之最高
限額抵押權,
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136年8月17日,清償日期
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以擔保關係人徨祥有限公司對
聲請人
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,經登記在案。
嗣關係人於106
年8月15日簽發面額490萬元、到期日106年12月31日,並
免
除作成拒絕證書之
本票1紙,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
尚欠379萬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並提出
他項
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票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
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件聲請,經本院於107年4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、關係人
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已於107
年4月11日送達於相對人、關係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相對人、關係人
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,故本件
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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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(土地)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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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彰化縣│線西鄉 │德興 │ │534 │ │00 │03 │62.00 │240分之15 │重劃前: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張犁段296-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彰化縣│線西鄉 │德興 │ │534-12 │ │00 │04 │69.00 │全部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彰化縣│線西鄉 │德興 │ │535-4 │ │00 │00 │50.00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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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(建物)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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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│ │ │建 築 式 樣 主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│ │
│ │建 號│建 物 門 牌│基 地 坐 落│要 建 築 材 料│ 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備 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範 圍 │ 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及 房 屋 層 數│ 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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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414 │彰化縣線西鄉德│彰化縣線西鄉德│2層鋼筋加強磚 │一層:83.74;二層:83.│ │全部 │ │
│ │ │興路25之1號 │興段534-12地號│造,農舍 │74;合計:167.48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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