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33號
聲 請 人 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麗珠
上列
聲請人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陳啓銘間
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中聯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