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號
聲 請 人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榮聰
上列
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陳翰陞間
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。
二、
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,始得聲請
本票裁定,
又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
,故請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,如有,並
請敘明提示日為「何年何月何日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