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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聰 上列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翰陞間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巨辰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。 二、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,始得聲請本票裁定,   又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   ,故請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,如有,並   請敘明提示日為「何年何月何日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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