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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阜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 上列聲請人阜宣科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宗諺間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阜宣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,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(票號:CH547689號)之到期日為   106年7月,僅記載年、月,而無「日」之記載,惟本票到期   日乃利息、票據時效等事項之計算依據,自應以一定之日期   為必要,故上開本票應視為未載到期日,依票據法規定視為   見票即付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;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,   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,如有,其提示日為「何年月   日」? 二、經查,聲請狀附表一之發票日及到期日欄所載之年度與本票   不同,請具狀更正誤繕處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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