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樂志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政
上列
聲請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陳綉蓉間
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茲本票未記載到
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
算日。
惟台端未敍明支票票號為CH320533、CH500955號之提
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,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
何日?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