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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樂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政 相 對 人 陳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經提示未獲付款,提出本票 6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%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17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(新 臺 幣) │ │ (即提示日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104年12月22日 │1,800,000元 │105年12月21日 │105年12月21日 │CH32052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105年3月10日 │550,000元 │106年3月10日 │106年3月10日 │CH32052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105年10月20日 │700,000元 │106年10月19日 │106年10月19日 │CH32053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105年12月16日 │360,000元 │106年12月15日 │106年12月15日 │CH320532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106年2月28日 │45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106年3月1日 │CH320533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106年11月1日 │42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106年11月2日 │CH500955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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