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
債 權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宏經
相 對 人 張竣昇
相 對 人 許每况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
之本票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,
爰
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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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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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
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(新 臺 幣) │ │ (即提示日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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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5年2月24日 │528,000元 │105年4月15日 │105年4月15日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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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6年5月2日 │400,000元 │106年5月30日 │106年5月30日 │TH551126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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