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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經 相 對 人 張竣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2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150,000 元,到期日為105年9月2日,於105年9月2日提示,未獲清 償,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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