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0號
聲 請 人 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佳家
上列
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李易修間
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,又所謂提示,係指實際
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。
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
借款金額之
系爭本票未載到
期日,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
,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,如有,其提示日各為「
何年何月何日」?
二、請提出
債務人李易修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○號)之
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
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