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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家 上列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易修間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,又所謂提示,係指實際  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。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   借款金額之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,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   ,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,如有,其提示日各為「   何年何月何日」?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李易修(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○號)之  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 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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