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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品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池 上列聲請人品翔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崧阡晟企業有限公司等 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品翔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票號WG0000000本票票面金額與附表不符,債權人是否僅請   求其中新臺幣272782元,若是全額請求,請更正附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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