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97號
聲 請 人 品翔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池
上列
聲請人品翔企業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崧阡晟企業有限公司等
二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品翔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票號WG0000000本票票面金額與附表不符,
債權人是否僅請
求其中新臺幣272782元,若是全額請求,請更正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