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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票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昀庭 相 對 人 黃梓玲 相 對 人 陳育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16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100 ,000元,未載到期日於104年7月17日提示,未獲清償, 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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