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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簡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紀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帝霆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帝霆工程有限公司因向聲請人租 用機械挖土機及卡車等機具至新吉路工業區作業,約定每月 請款一次,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止月底依請款程序開 立金額新臺幣(下同)248,850元(包含5%營業稅)之發票 予相對人,相對人未為款項之給付,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月間以麻豆郵局第000147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給付上 開帳款,因招領逾期無法送達,而遭退件,為此,聲請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上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等語。 二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,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。 三、惟查:相對人為有限公司,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規定 ,對外應由其董事鍾慧嫻代表相對人,即代為或代受意思表 示。且依有限公司登記表所載鍾慧嫻係居住於雲林縣麥寮鄉 施厝村OO號,應為聲請人所可得而知,此有公司設立登記表 在卷可稽。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彰化縣○○市○○ 里○○街○巷○○號1樓寄發存證信,遭受退件,即遽為公示送 達之聲請,自有未洽,應不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