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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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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繼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繼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陳詩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白阿職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  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彰化縣○○   鄉○○村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)之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   107年6月23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   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  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  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白阿職之遺產負擔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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