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司繼字第993號
聲 請 人 陳詩韻
上列
聲請人陳報
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
繼承人陳白阿職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
住所:彰化縣○○
鄉○○村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)之女,為
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
107年6月23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
無不合,本院
爰依法為
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
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
翌日起6個月
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
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白阿職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