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24號
聲 請 人 維王羽毛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巫世明
相 對 人 雙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佩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加計之利
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
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
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經本院103年
度重訴字第200號判決,聲請人及相對人皆提起
上訴,經臺
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32號判決,訴訟費用
諭知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及第二審訴訟費用,由雙贏股
份有限公司負擔,相對人復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107年度
台上字第645號裁定
上訴駁回,第三審訴訟費用由
上訴人負
擔,全案業已確定。
三、經
依職權調卷審查,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
新台幣(下同)64,761元,依判決主文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
,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,761元
,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加計之利息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