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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文 相 對 人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貳拾捌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加計之 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決,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相對人)負擔 ,全案業已確定。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,聲請人預納 之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40,328元。準此 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40,328元,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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