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38號
聲 請 人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錫文
相 對 人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貳拾捌
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加計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
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
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經本院106
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決,訴訟費用由
被告(即相對人)負擔
,全案業已確定。經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審查,聲請人預納
之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40,328元。準此
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40,328元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