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陳皮       陳文正 相 對 人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哲 相 對 人 李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7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陳皮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貳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8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陳文正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台幣貳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256號 假扣押裁定,各提供擔保金新台幣20萬元,以本院107年度 存字第377號、378號事件提存在案,並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 為假扣押強制執行。因兩造於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 成立,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,聲 請人依上開調解書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,為此聲請本院裁 定准予返還擔保金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7號 、378號提存書、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、本院107 年度執全字第118號民事執行處通知(皆影本),復經依職權 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7號、378號提存卷宗,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