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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1號 被   告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 董佳政律師 參 加 人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參加人及被告就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及駁回參加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理 由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 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。查參加人聲請就原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訴訟,被告 則聲請駁回參加,均未繳納裁判費1,000 元,上開規定,命 參加人及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各補繳裁判費1,000 元。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訴訟參加、駁回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