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
被 告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百川
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
律師
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
參 加 人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
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
上列參加人及被告就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
聲請參加訴訟及
駁回參加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訟參加之聲請。
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。
理 由
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
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。查參加人聲請就原告
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訴訟,被告
則聲請駁回參加,均未繳納裁判費1,000 元,
爰依
上開規定,命
參加人及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各補繳裁判費1,000 元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訴訟參加、駁回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