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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       雲寺護理之家) 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 台幣(下同)437萬7,117元部分廢棄,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假執行聲請,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37萬7,11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,54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