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
雲寺護理之家)
法定
代理人 賴麗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
台幣(下同)437萬7,117元部分廢棄,並
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
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,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437萬7,117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萬6,54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