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度建字第1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、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02,581元【計算式:1,446,581+756,000=2,202,581元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4,31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