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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世高能源企業社即王淑如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兆利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緯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5分 ,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