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世高能源企業社即王淑如
訴訟
代理人 黃勃叡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兆利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書緯
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5分
,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