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號
上 訴 人 世高能源企業社即王淑如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利綠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本院核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35,62
7元,應徵
裁判費27,339元;
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2,923
元,應徵裁判費10,905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