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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建字第24號
原      告  谷合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阿碧 

訴訟代理人  陳榮金 
            劉秉恆 

被      告  彰化縣政府

法定代理人  王惠美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政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許,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實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  官 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