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 瑪諦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雅琦
上 訴 人 黃宥喬
共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凱倫即鼎昌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本院核
訴訟標的金額對於瑪諦實業有限公司、黃宥喬各係
新臺幣(下同)568,893元、665,447元,各應徵
裁判費9,255元
、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瑪諦實業有限公司、黃宥喬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各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各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