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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瑪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琦 上 訴 人 黃宥喬 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凱倫即鼎昌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對於瑪諦實業有限公司、黃宥喬各係 新臺幣(下同)568,893元、665,447元,各應徵裁判費9,255元 、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瑪諦實業有限公司、黃宥喬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各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各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