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9號
抗 告 人 張竣昇
許每况
相 對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宏經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2
日本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(107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)
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
強
制執行。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
上開法
條之規定,聲法院裁定及
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
非訟案件程
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
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
法律關係存
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
人提起
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
、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
可參)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二人為共同發票人,簽發如附表
所示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,提示未獲清償,依票據
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准強制執行等語,已據提出本票為證
,原裁定
予以准許,即已合於
非訟事件之程序規定。抗告人
抗告意旨
略以: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2張本票,
乃因工
程需要所訂定之工程履約保證,並非
借貸關係,在雙方互信
下簽訂,待整體工程完竣後本票須歸還抗告人,但目前工程
還在進行中尚未完工,相對人就持本票請法院裁定,違反
誠
信原則,2張本票皆是工程請領金額,並無不法,故聲明請
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。查抗告人上述抗告意旨,是屬於實體
上
法律關係的爭執事項,依照前述最高法院判例見解,抗告
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。所以抗告人所述實體上法律關
係的爭執事項,已經不是本件非訟程序可以審究的事項。原
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只是依非訟案件程序,審查強制執
行許可與否的問題而已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的效
力,因此本件抗告在非訟程序無理由,應該要駁回,抗告人
所稱實體法律關係的爭執事項,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
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
449條第1項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委任
律師為
代理人,並以
適用法規
顯有錯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再
抗告狀(
須附
繕本及繳納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惠嬌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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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到
期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號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即提示日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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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5年2月24日│528,000元 │105年4月15日│105年4月15日 │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6年5月2日 │400,000元 │106年5月30日│106年5月30日 │TH551126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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