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張竣昇       許每况 相 對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經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2 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(107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) 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。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,聲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訟案件程 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 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 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 、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參)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二人為共同發票人,簽發如附表 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,提示未獲清償,依票據 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准強制執行等語,已據提出本票為證 ,原裁定予以准許,即已合於非訟事件之程序規定。抗告人 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2張本票,因工 程需要所訂定之工程履約保證,並非借貸關係,在雙方互信 下簽訂,待整體工程完竣後本票須歸還抗告人,但目前工程 還在進行中尚未完工,相對人就持本票請法院裁定,違反誠 信原則,2張本票皆是工程請領金額,並無不法,故聲明請 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。查抗告人上述抗告意旨,是屬於實體 上法律關係的爭執事項,依照前述最高法院判例見解,抗告 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。所以抗告人所述實體上法律關 係的爭執事項,已經不是本件非訟程序可以審究的事項。原 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,只是依非訟案件程序,審查強制執 行許可與否的問題而已,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的效 力,因此本件抗告在非訟程序無理由,應該要駁回,抗告人 所稱實體法律關係的爭執事項,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 449條第1項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,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,並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( 須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 編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到期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 │ 號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(即提示日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5年2月24日│528,000元 │105年4月15日│105年4月15日 │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5月2日 │400,000元 │106年5月30日│106年5月30日 │TH551126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