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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  告 光哲生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珍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,606,443元,並請求被告應於 原告公司網站上刊登道歉啟示,後者係請求回復名譽,屬非財產 權之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, 000元,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。故本件應繳裁判費,就 新臺幣10,606,443元財產權請求部分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5,36 8元,就道歉部分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兩者合計新臺幣 108,3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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