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
原 告 光哲生技醫療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育珍
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,606,443元,並請求被告應於
原告公司網站上刊登道歉啟示,後者係請求
回復名譽,屬
非財產
權之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,
000元,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。故本件應繳裁判費,就
新臺幣10,606,443元財產權請求部分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5,36
8元,就道歉部分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兩者合計新臺幣
108,3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