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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  告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崑安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6,718元,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,7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 尚應補繳新台幣6,2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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