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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  告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遽以計算裁判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被告與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簽定之電能購售契約   之訂約金額為何? 二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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