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敏弘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遽以計算
裁判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被告與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簽定之電能購售契約
之訂約金額為何?
二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