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6號
原 告 尚興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光明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00
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0,9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0,4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