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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  告 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 原   告 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84,589元(計算式:吳奕昌 即奕原動力工程行請求金額為2,328,589元+摩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金額為756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,59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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