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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  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,85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9,4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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