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1號
原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祥啟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,3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