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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 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,3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7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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