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
原 告 辛添旺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、張
家維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6,908,354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69,409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68,909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