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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宸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和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,094,88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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