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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盟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  告 金水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媛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盟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洪進榕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140,000元 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,2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1,78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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