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
聲 請 人 連隆紙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美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306,07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民事調解
聲請狀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