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連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 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306,07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  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一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