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
原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式宗
訴訟代理人 柯勝祥
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
律師
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
複代理人 曾微茹
被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
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
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,
兩造應
攜帶系
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原本與補(賠)償標準條款原本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