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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原  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訴訟代理人 柯勝祥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 曾微茹 被  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攜帶系 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原本與補(賠)償標準條款原本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