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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172,178元 ,應徵裁判費48,7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