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余武鏞       運鴻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瑞珠 被上訴人  董瑞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之部分廢棄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91, 47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