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12號
原 告 華龍鑄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 金 墻
訴訟代理人 許 灯 木
被 告 葉 正 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0萬3130元,及其中新台幣146萬6730元
自民國107年11月3日起,其中新台幣63萬6400 元自民國107年12
月4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2萬1889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70萬1000元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准原告聲請,由其1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,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起
至107 年3月5日止,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14筆款項
,金額合計新台幣(下同)210萬3130 元。
詎約定返還期限
屆至,被告
迄未還款
等情,爰依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,求為
命被告返還210萬3130 元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,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加給利息之判決,並願供擔保請
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借貸如附表所示之14筆款項(下稱
系
爭借款)未還之事實,有所提借據影本14紙為證,被告已於
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
出
準備書狀爭執,此部分事實,
堪信為真實。至原告主張系
爭借款均已屆約定期限乙節,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、14等
8筆、金額合計146萬6730元部分,其借據已記載還款期限(
詳如附表)外,其餘編號8至13等6筆、金額合計63萬6400元
與其他各筆借款
顯有不同,並未記載約定還款日期,應認為
該部分借款為未約定返還期限。
五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未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
,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,
民法第478
條定有明文。此所謂催告返還,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
言,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(或起訴),其消費
借貸關係
即行終止(最高法院99年10月26日第7 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參
照)。又貸與人得定1 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還,
非謂貸
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,
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,而催
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,即應認為借用人有返還借
用物之義務(參最高法院73 年台抗字第413號、70年
台上字
第2011號判例意旨)。本件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210 萬
3130元,其中146萬6730元已於105年5月底、105年6 月底或
107 年4月5日屆期,其中63萬6400元未約定返還期限,已如
前述。就未約定返還期限部分,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起訴狀繕
本,即生催告返還之效力(參民法第229條第2項)。而被告
係於107年11月2日收受起訴狀繕本之送達,有送達證書
可稽
,計至同年12月3日已逾1個月以上,自應認為被告有返還前
開未定返還期限借款之義務,並自翌日起負遲延責任。從而
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210萬3130 元,及
其中146萬673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1月3日
起,其中63萬6400元自107年12月4日起,均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至其利息請求,逾前開
部分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就其勝訴部分,
核無不
合,併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其敗訴部分,假執行聲請
失所依附,應併駁回之。
據上論結,
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
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9條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
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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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訴字第1112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借 貸 日 期 │金額(新台幣)│借據記載之還款期限(金額新台幣/元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104.11.16 │30萬元 │105年1月起每月扣5萬,同年6月底還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104.12.15 │5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104.12.30 │10萬元 │105年1月起每月扣2萬,同年5月底還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104.12.31 │8萬6730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105.1.19 │15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105.2.5 │10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105.3.16 │18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105.4.25 │19萬元 │無記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105.4.29 │3萬元 │無記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105.5.3 │15萬元 │無記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105.5.18 │6萬元 │無記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105.6.8 │10萬6400元 │無記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106.1.26 │10萬元 │無記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107.3.5 │50萬元 │107年4月5日還清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金額合計:210萬313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