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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  告 華龍鑄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 金 墻 訴訟代理人 許 灯 木 被   告 葉 正 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0萬3130元,及其中新台幣146萬6730元 自民國107年11月3日起,其中新台幣63萬6400 元自民國107年12 月4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2萬1889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70萬1000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准原告聲請,由其1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,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起 至107 年3月5日止,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14筆款項 ,金額合計新台幣(下同)210萬3130 元。詎約定返還期限 屆至,被告迄未還款等情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求為 命被告返還210萬31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,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加給利息之判決,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四、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借貸如附表所示之14筆款項(下稱系 爭借款)未還之事實,有所提借據影本14紙為證,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,此部分事實,堪信為真實。至原告主張系 爭借款均已屆約定期限乙節,除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、14等 8筆、金額合計146萬6730元部分,其借據已記載還款期限( 詳如附表)外,其餘編號8至13等6筆、金額合計63萬6400元 與其他各筆借款顯有不同,並未記載約定還款日期,應認為 該部分借款為未約定返還期限。 五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未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 ,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,民法第478 條定有明文。此所謂催告返還,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 言,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(或起訴),其消費借貸關係 即行終止(最高法院99年10月26日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)。又貸與人得定1 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還,非謂貸 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,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,而催 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,即應認為借用人有返還借 用物之義務(參最高法院73 年台抗字第413號、70年台上字 第2011號判例意旨)。本件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210 萬 3130元,其中146萬6730元已於105年5月底、105年6 月底或 107 年4月5日屆期,其中63萬6400元未約定返還期限,已如 前述。就未約定返還期限部分,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起訴狀繕 本,即生催告返還之效力(參民法第229條第2項)。而被告 係於107年11月2日收受起訴狀繕本之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稽 ,計至同年12月3日已逾1個月以上,自應認為被告有返還前 開未定返還期限借款之義務,並自翌日起負遲延責任。從而 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210萬3130 元,及 其中146萬673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1月3日 起,其中63萬6400元自107年12月4日起,均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至其利息請求,逾前開 部分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就其勝訴部分,核無不 合,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其敗訴部分,假執行聲請 失所依附,應併駁回之。 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9條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訴字第111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借 貸 日 期 │金額(新台幣)│借據記載之還款期限(金額新台幣/元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4.11.16 │30萬元 │105年1月起每月扣5萬,同年6月底還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4.12.15 │5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4.12.30 │10萬元 │105年1月起每月扣2萬,同年5月底還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104.12.31 │8萬6730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105.1.19 │15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105.2.5 │10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105.3.16 │18萬元 │105年1月起至105年6月底還清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105.4.25 │19萬元 │無記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105.4.29 │3萬元 │無記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105.5.3 │15萬元 │無記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1 │105.5.18 │6萬元 │無記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│105.6.8 │10萬6400元 │無記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3 │106.1.26 │10萬元 │無記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4 │107.3.5 │50萬元 │107年4月5日還清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金額合計:210萬3130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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