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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 原   告 彭閔 訴訟代理人 張雅菁 被   告 李鳴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  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 訴訟代理人 劉又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幸頎行準備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○條 第二項但書、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,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 後,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 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以裁定 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,其所謂法院民事庭,自指第二審之 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。再按地方法院審判案件,如行合 議審判,應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,此觀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1項規定自明(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2號裁定、 106年度台簡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)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被告李鳴祥被訴犯過失傷害刑事簡易訴訟 案件第二審程序中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李鳴祥與 被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,後經本院刑事 庭(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法院)以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揆諸首揭說明,應由本院以民事程 序第二審法院合議庭受理本件損害賠償事件,且依該程序審 理判決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林幸頎 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