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
原 告 彭閔
訴訟
代理人 張雅菁
被 告 李鳴祥
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
被 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
訴訟代理人 劉又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幸頎行
準備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○條
第二項但書、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,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
合議庭提起
上訴
後,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
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以裁定
移送於該法院
民事庭者,其所謂法院民事庭,自指第二審之
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。再按地方法院審判案件,如行合
議審判,應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,此觀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
1項規定自明(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2號裁定、
106年度台簡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)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於被告李鳴祥被訴犯過失傷害刑事簡易訴訟
案件第二審程序中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李鳴祥與
被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,後經本院刑事
庭(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法院)以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
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
揆諸首揭說明,應由本院以民事程
序第二審法院合議庭受理本件損害賠償事件,且依該程序審
理判決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
法 官 姚銘鴻
法 官 林幸頎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