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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  告 李瑩美 被   告 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鳴 訴訟代理人 王文豐 被   告 李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李瑩美「居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巷○○號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,關於被告李金鳳居所之記載,應增列「居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李瑩美「居彰化 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」之誤載,應予刪除;而被 告李金鳳居所則有漏列「居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 ○○號」之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