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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  告 吳芬芳 被   告 穎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 ,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: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、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,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 程式;審判長均應定期先命補正,逾期仍不補正者,即認其 訴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 之聲明為何,致其訴不合法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,並依訴之聲 明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,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 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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