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5號
原 告 金水淨水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淑媛
被 告 洪進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
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兩造間加盟合約書契約第16條約定:「如因本合約涉
訟,雙方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故
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
方法院管轄。玆依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