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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盟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  告 金水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媛 被   告 洪進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 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兩造間加盟合約書契約第16條約定:「如因本合約涉 訟,雙方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。玆依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