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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一路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貴 訴訟代理人 林真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林張晴鳳於原告即聲請人對被告即相對人在本院訴字第13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中,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一路順交通有限公司於提起如 主文所示之訴時,因相對人中風患有失語症,爰聲請為被告 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等情,有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 紀念醫院函及戶籍資料在卷可證,可認為屬實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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