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一路順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榮貴
訴訟代理人 林真珠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林志豪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林張晴鳳於原告即聲請人對被告即相對人在本院訴字第133
號
損害賠償事件中,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無
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
法定代理人,或其
法定代理人不能行
代理權,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
受
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一路順交通有限公司於提起如
主文所示之訴時,因相對人中風患有失語症,
爰聲請為被告
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
等情,有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
紀念醫院函及戶籍資料在卷
可證,可認為屬實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魏嘉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