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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  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興間給付報酬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856,000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29,1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雅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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