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號
上 訴 人 即
原 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衛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興間給付
報酬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856,0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
29,1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蕭雅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