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
原 告 郭献鐘
被 告 煥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緯詳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
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,335元,
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