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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  告 旭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成群傑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泰之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 2項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訴之聲明第2項變更後,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4,559元,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, 核定為新台幣679,8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,380元,扣 除已繳新台幣6,500元後,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繳新台幣880元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訴之聲明第2項 請求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惠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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