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9號
原 告 旭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永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成群傑
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永泰之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訴之聲明第
2項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訴之聲明第2項變更後,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84,559元,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,
核定為新台幣679,8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,380元,扣
除已繳新台幣6,500元後,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
5日內補繳新台幣880元,逾期不補繳,即
駁回其訴之聲明第2項
請求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惠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