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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保旺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氏香  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9,378元 ,應徵裁判費27,1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,對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春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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