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71號
原 告 鋐洲生技有機農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永洲
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
律師
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
被 告 王建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伍拾元供
擔保後得
假執行
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緣原告分別於民國(下同)106年9月26日、106年10月6日、
106年11月8日及106年12月1日,陸續向被告購買蚯蚓糞數批
(下稱
系爭產品),共計新臺幣(下同)144,000 元,欲作
為肥料用於土壤,
惟系爭產品中殘有線蟲,以致原告所有之
土壤遭受感染,短時間內不僅無法再行於上種植作物,更使
原告種植於該土壤之農產品亦因而感染病菌。而原告因系爭
產品殘有線蟲之處,嚴重感染原告所有之土地,
嗣後原告為
改善土壤而陸續購入土壤改良菌7噸(每噸6萬元)、蟹殼粉
39包(每包550元)、光合菌7噸(每噸5萬元)及環保酵素
20桶(每桶5千元),原告共計支出891,450元,更另行投入
人力資源,以投放
上開物品改善土壤品質,支出人工費用24
,000元,顯係
可歸責於被告所造成
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損
害,致使原告需支付上開費用以改善土壤,被告自應就原告
另行支出之費用負
損害賠償責任。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請
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,被告皆置之不理,
本件另行支出之
上開費用,顯係因向被告所購買之蚯蚓糞有線蟲感染所致,
二者間
顯有因果關係,
爰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27
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。
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
㈡從被告所提出之群耕農業生技有限公司報告可知,被告販售
予伊之蚯蚓糞確實有線蟲,被告雖辯稱僅有病原性線蟲會造
成土壤汙染,惟伊主張不只病原性線蟲會造成土壤汙染,線
蟲只要達到一定數量就會對土壤造成污染。
二、被告方面:
㈠聲明:
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
聲請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
擔。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。
㈡不否認其販賣予原告之系爭產品有線蟲,惟僅有病原性線蟲
始對農作物有害。原告於106年12月21日告知伊蚯蚓糞中含
有病原性線蟲時,所附之私人公司檢驗報告中,備註中說明
:「本實驗室只計線蟲數量,無法鑑別線蟲種類及其對作物
是否有影響,若有疑義建議送至第三方驗證機構進行檢測」
等語,原告據此報告稱該公司損失慘重,惟該報告難證實蚯
蚓糞中含有病原性線蟲而造成原告之作物損害,而伊於106
年12月25日起,依序請第三方公正單位台南農改場、中興大
學農業推廣中心及農業試驗所檢驗,三個單位檢驗結果皆認
無病原性線蟲。
㈢而原告稱為消除因蚯蚓糞造成其農場土壤感染線蟲之問題,
故購買光合菌、土壤改良菌、環保酵素及蝦蟹殼粉等,惟僅
有蝦蟹殼粉可抑制病原性線蟲外,其餘產品於伊搜索碩博士
論文及文獻檢索後,皆無可消滅病原性線蟲之資料,且光合
菌在農業上被歸類為肥料,既是肥料,如何消滅線蟲。況經
伊查詢農糧署相關肥料及動植物防疫局相關網站,原告所購
買之巨聖油脂公司所販售之資材並無相關肥料登記證及農藥
登記證,且所有商品標示皆不明,既是未登記之農藥及相關
肥料資材,如何證實其效用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
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販售予伊之系爭產品殘有線蟲
等情,有群
耕農業生技有限公司報告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作
物病蟲害診斷服務報表附卷
可稽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
堪信
為真實;惟原告主張伊所有之土壤遭被告販售予伊之系爭產
品殘有之線蟲汙染而受有損害,請求被告賠償915,450元,
為被告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是本件爭點
厥為:⑴原告之土
壤是否受有損害?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15,450元之損害賠
償有無理由?
㈡原告之土壤確受有損害
⑴本件原告主張伊使用被告販售予伊之蚯蚓糞種植後,農作
物確實有枯萎之情形等情,據證人蒙春蓮於本院107年12
月12日言詞辯論
期日到庭
具結證稱,伊知道公司有向被告
購買土壤,土壤運回來之後有施作,而用土壤施作以後,
農作物都長不大,菜的根部變肥大,要拉的時候都變得很
難拉,如菠菜、茼蒿等蔬菜,根部都比較粗大,都有長根
瘤,是使用土壤施作之後慢慢地情形越來越嚴重等語(見
本院卷第105頁反面至第106頁),此與
鑑定人盧贈民同日
至本院具結稱線蟲單純就土壤造成之危害狀況,比較輕的
就是農作物的損失和減收相符(見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)
,
足徵原告土地之土壤確有因使用被告販售予伊之蚯蚓糞
受線蟲污染而受有損害,進而已影響耕作。
⑵被告雖不否認其販售予原告之蚯蚓糞含有線蟲,惟辯稱該
線蟲並
非病原性線蟲,不會造成損害
云云。而據鑑定人盧
贈民於本院10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稱,「
(法官問:土壤裡面有各式各樣的線蟲?)是。」、「(
法官問:土壤裡面只要有線蟲就會有危害嗎?)土壤裡面
只要有線蟲就會有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九十強的危害。」
、「(法官問:單純就土壤造成的危害情況為何?)比較
輕的就是農作物的損失和減收,比較重的會造成人體的傷
害,我提供的資料裡面也有說明。臺灣現在的
法令已經把
線蟲提昇到檢疫等級。舉例而言,臺灣要出口蘭花給荷蘭
,如果檢查到一隻線蟲,不管是好或壞,整批就會退貨;
相同的,我們要進口或出口樹木,只要檢查到一隻線蟲,
這批樹或木頭完全不容進口或出口,各國都有這樣的規範
。」、「……線蟲在土壤裡面對農作物的傷害不只是穿咬
,穿咬之後還會帶來病菌的感染,……,現在農業各個領
域每一種農作物都有線蟲的防治,如果線蟲是無害的,就
不會有線蟲的防治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04頁反面至105
頁),已
足證土壤裡只要有線蟲即為損害,並不問該線蟲
是否為病原性線蟲,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。
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15,450元之損害賠償為有理由
⑴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因被告
販售予伊之蚯蚓糞含有線蟲,致原告之土壤受有如上所述
遭線蟲感染之損害,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,則原告依上
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,
即屬有據。茲就原告主
張之金額論述如下:
⑵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改善土壤,因而購入土壤改良菌7噸(
每噸6萬元)、蟹殼粉39包(每包550元)、光合菌7頓(
每噸5萬元)及環保酵素20桶(每桶5千元),共891,450
元,以及投入之人力費用24,000元,共支出915,450元,
惟被告
抗辯原告所購入之前開材料,僅有蟹殼粉可抑制病
原性線蟲,其餘產品皆無可消滅病原性線蟲之資料,況光
合菌係肥料,怎能消滅線蟲云云。
經查,光合菌、土壤改
良菌、環保酵素等與改良土壤有無關係,據鑑定人盧贈民
於本院10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稱,「(法
官問:土壤發現線蟲後,用光合菌、土壤改良菌、環保酵
素等與改良土壤有關係嗎?)在我提供的資料台南區農業
專訊第10期期刊《有效微生物在農業生產上的使用》文章
說明,我有用螢光筆畫記。我要強調一點,因為是有機農
場,不能用化學的方式消滅線蟲,只能用微生物或天然資
材的方式來消滅。線蟲在土壤裡面對農作物的傷害不只是
穿咬,穿咬之後還會帶來病菌的感染,所以需要靠許多的
微生物在土壤裡面,增加土壤的有效抗體。果樹的部分也
是如此,從我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到,現在農業各個領域每
一種農作物都是有線蟲的防治,如果線蟲是無害的,就不
會有線蟲的防治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04頁反面至105頁
),
堪認光合菌、土壤改良菌、環保酵素等材料,可改善
受線蟲感染之土壤,被告復不爭執蟹殼粉可抑制病原性線
蟲,原告既已提出購買前開材料之巨聖油脂化學股份有限
公司銷貨單、大有肥料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證明此部分之
花費,是原告之請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
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年息
為5%。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係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,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自民事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
即107年7月6日(見本院卷第27頁送達證書)起負遲延責任
,即屬有據。
㈤
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
915,450元及及自107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
之利息,
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又原、被告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,
經核均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宣告之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證據,
核與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六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390
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
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