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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祥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瑤村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35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,0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婷儀